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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放生与赵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放生,赵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放生。被告:赵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放生与被告赵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张放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放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