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古一经济联合社与林海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古一经济联合社,林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古一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林海彬。被执行人林海文,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719。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古一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古一经济联合社)与被执行人林海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海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1336元给申请执行人古一经济联合社。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被执行人林海文负担。本案执行费376元,由被执行人林海文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高明区五大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海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古一经济联合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林海文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845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