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秦腾飞、秦腾龙等与张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腾飞,秦腾龙,张体龙,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26-1号原告秦腾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9日,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秦腾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8日,住河南省开封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开封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体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2日,住河南省太康县转楼乡冯小桥行政村冯小乔村27号,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11128397。被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远国际商贸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腾飞、秦腾龙诉被告张体龙、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腾飞、秦腾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腾飞、秦腾龙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腾飞、秦腾龙撤回对被告周口市通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自强审 判 员 李聪聪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二〇一五年八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