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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石玉民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玉民,北京唯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玉民,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唯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唯实大厦**层1207B。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石玉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唯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实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玉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规避了申请人提交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1.申请人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是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一、二审法官主观判断证据,以自己的理解方式确认是否需要护理,显然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况且,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护理的相关证据,故此,一、二审判决违背客观证据,是错误的。2.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被申请人只给付了申请人4000元护理费,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在申请人的伤情多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预先与申请人签署所谓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给予合理的补偿。(二)一、二审判决认定,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申请人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的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受伤患病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用工单位办理。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完全系被申请人自行决定的,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故此,被申请人应当全额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石玉民主张其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唯实酒店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石玉民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当。石玉民第二次手术期间,没有需要护理的医嘱,且石玉民与唯实酒店就护理费问题于2012年4月24日签署了有关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现石玉民主张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护理费,缺乏依据。石玉民的评定伤残等级结论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如果其认为仍需要生活护理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因此,原审法院对石玉民主张的2013年7月26日之后的护理费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石玉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玉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