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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与王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王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国土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90552-9。法定代表人胡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伟,男,生于1985年1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诉被告王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章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