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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龙英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龙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60号罪犯刘龙英,女,汉族,1952年3月1日生,文盲,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枞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龙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刘龙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刘龙英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龙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刘龙英已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陈龙英的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该犯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2、安徽省枞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龙英已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刘龙英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经刘龙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龙英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龙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至2017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