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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李建海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建海,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刘丽娟诉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字第2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70000元。承办人经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将执行款送至法院,同日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款170000元。至此,本案依法执行终结。审判员  孟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