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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住海城市。2009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1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6日,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的舅舅是辽宁省省长,以能给高某某位于昌图县某某镇开办的养老院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先后7次以汇款的方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6400元,分7次以当面给付的方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3100元,合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895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称营业执照已经办下来,让高某某交齐余下的63000元就可以拿走手续,高某某将营业执照拍照后前去铁岭市民政局核实真伪,经核实营业执照为假,后被告人闫某某逃跑并失去联系。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在辽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被害人高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付的人民币数额没有异议,通过银行汇款的钱数记不清楚,诈骗的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日,被告人闫某某谎称自己的舅舅是辽宁省省长,以能给高某某位于昌图县某某镇开办的养老院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先后7次以汇款的方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6400元,分7次以当面给付的方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53100元,合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895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称营业执照已经办下来,让高某某交齐余下的63000元就可以拿走手续,高某某将营业执照拍照后前去铁岭市民政局核实真伪,经核实营业执照为假,后被告人闫某某逃跑并失去联系。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在辽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昌图县民政局证明证实了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假的;汇款回执证实了高某某以汇款方式给付被告人的钱数,记账单证实了高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人的钱数以及被害人向他人借款的数额;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闫某某2009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1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害人高某某陈述了其被骗的事实经过及数额;证人李某某证实了高某某找闫某某办理养老院的营业执照,经过核实闫某某给办的营业执照是假的,期间她给高某某拿过钱的事实;证人田某某、张某、高某某证实了高某某分别向三人借钱的事实;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了以给高某某办理养老院办理营业执照为由骗取高某某钱以及用骗取的钱买狗以及日常消费的事实,同时还有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足之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银行汇款单证明了被害人高某某以汇款方式付给被告人闫某某36400元,故被告人闫某某对此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骗取的钱款应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某。故对被告人闫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89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杰审 判 员  李万祥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