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阮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出生,农民。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东独任审判,原告何某某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阮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