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程镜媛诉邹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121号原��程某某,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告邹某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敦化市交通局职员,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