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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苏克光与徐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克光,徐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苏克光。被申请人徐竹清。申请人苏克光与被执行人徐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开民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克光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竹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苏克光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竹清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苏克光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