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与刘志利、王书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刘志利,王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刘生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世杰,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志利,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被告王书娟,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诉被告刘志利、王书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应交诉讼费22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