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华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八方红茶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八方红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海通(福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平春,王梅凤,姚义勇,池培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庄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新华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平春。被执行人福建八方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梅凤。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被执行人世纪海通(福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池松声。被执行人余平春,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王梅凤,女,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姚义勇,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池培宽,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新华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润公司)、福建八方红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红公司)、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世纪海通(福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通公司)、余平春、王梅凤、姚义勇、池培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4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34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