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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63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俊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春天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婚后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为此双方经常吵架。2014年10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1月2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相互谅解、相互扶助、相互沟通,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