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4-1号申请执行人: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军。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梅婷。被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晨穗。本院作出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0180元,尚应承担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4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