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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蔺胖女与被告丁春秀、天水麦积天河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胖,丁春秀,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蔺胖女。委托代理人周满怀(系原告蔺胖女丈夫)。被告丁春秀。被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蔺胖女与被告丁春秀、天水麦积天河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蔺胖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蔺胖女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胖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蔺胖女负担,退还原告蔺胖女127元。代理审判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