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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19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16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性格孤僻、偏执,无法沟通和交流,经常吵架,甚至家暴。2014年5月,因小事拌嘴,被告割腕自残,在医院花掉父亲给我的两万元,经人劝说,我原谅了他,但是我的退让没有换来家庭的安宁,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归还我欠父亲、姐姐的款项2.9万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并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均应尽力尽责予以维系,对于离婚事宜应当慎重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故双方应在维系家庭生活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互相理解和体谅,以积极态度缓和化解矛盾。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事由,综合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对原告基于离婚所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