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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管生与吕宗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生,吕宗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管生。被告吕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生与被告吕宗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生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