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兆英申请王利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英,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兆英,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利,地址东兴街。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李兆英申请王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31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利应支付申请人李兆英案款269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4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