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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19XX年XX月XX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路XX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景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巷。董XX与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150元。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