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审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审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勇。被执行人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兴芳。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解决车辆停放问题为由,于2009年2月起,在越城区灵芝镇肖港村绍兴市十里荷塘公园蠡公桥东面地段,占用2064.71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公园配套停车场,至调查时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地块地类为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一般农田,位于绍兴市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64.7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1618.0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绍兴市城北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镜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64.7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部分内容,由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罚款部分的处罚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