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302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原告:李某,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因被告对原告和儿子漠不关心,经常因生活琐事及理念意见不一致而吵架,并未建立基本的夫妻感情。原告一开始考虑到儿子年幼,一直忍气吞声,但如今发现被告是个极度不负责任的人,擅自用原告名下的车子借给别人用,而且瞒着原告自2011年起至今车辆违章严重,但并未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管理,如违章处理、年检等。双方长期聚少离多的生活,缺乏沟通,让原告也怀疑被告有外遇。现原告对被告已不再信任,完全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被告对儿子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3、原告名下的小汽车粤A×××××无偿归被告所有,包含但不限于违章罚款、路桥费、税费、滞纳金、事故赔偿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原告是有提出过离婚,但我并没有同意。我不清楚原告为何提出离婚,双方每年均有两至三次外出旅游,2015年2月—5月已多次外出旅游。原告于2015年6月起自行搬出居住至今,原告对我父母说是出差。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是正常的。可能是因为我的经济收入减少而导致原告提出离婚。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这七年,我为家庭付出很多,我也没有任何怨言。我要求法院给予时间,我会尽力搞好夫妻关系家庭和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正常,自小孩出生后,双方因经济、家庭琐事、车辆使用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双方在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共同外出旅游。原告自2015年6月起自行搬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小孩的带养及车辆使用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尽力搞好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原告应予以配合。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