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沣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湛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沣源化工有限公司,张湛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6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沣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源化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邓仲麟。委托代理人:陈永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湛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15。委托代理人:区丽容,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彩红。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湛和辩称:确认原告的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4时40分许,黄沪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海区西樵镇樵丹路吉赞村路口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湛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湛和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湛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由黄沪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粤Y×××××号小型轿车损坏,经实际维修,原告支出了维修费6035元,并支出了拯救费29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被告张湛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保险。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6035元及拯救费290元,合共6325元。由于被告张湛和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交强险,故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湛和在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该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上述损失6325元,应由被告张湛和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4325元,应由该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216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湛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162.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沣源化工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沣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湛和负担75.23元,被告张湛和负担26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