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卫军诉李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李卫军,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市。被告李学江,男,汉族,住陕西榆林市。本院在审理李卫军李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