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振平与王美美、杜志文、李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平,王美美,杜志文,李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平,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被执行人王美美,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被执行人杜志文,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智龙,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本院在执行王振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美美、杜志文、李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美美、杜志文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振平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4日起月利率按1.8%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智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王美美、杜志文负担;申请执行费58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美美的工资来抵偿王振平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130元、案件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王美美承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