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异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本案被执行人)樊从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异字第00368号异议人(暨本案被执行人)樊从斌。申请执行人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住所地:广西柳江县三都镇兴都路。法定代表人覃姣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申请执行樊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从斌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樊从斌称:异议人从未与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发生过买卖交易活动。2012年异议人在随州市交通大道290号租赁他人房屋经营,为了结算方便,异议人在安装电话时以个人名义安装了一台电话宝电话,当时知道这部电话宝结算方便的人很多,他人以此电话宝结算后即将收款转走,本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可得。该纠纷产生后,异议人任何情况都不知道,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异议人从不知情,从未参加,更不认识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的任何人。因此,本人与该案无任何关系,他人冒用异议人的名字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对本人不具有约束力。本院查明,2012年下半年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与被执行人樊从斌在互联网上达成购买校车协议。双方约定,樊从斌将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通客车CCK655ID3X型专用小学生校车一辆以106500元价格出售给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2012年11月22日,柳江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派员来随州向樊从斌付清购车款106500元,樊从斌将车及合格让交付给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2013年1月31日,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向柳州市车辆管理新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柳州市车辆管理新审核该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予以退办。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于2013年5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判决:一、解除双方购买校车的买卖协议;二、樊从斌返还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购车款106500元,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将该校车返还给樊从斌;三、樊从斌赔偿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因车辆买卖导致的损失11064.08元。樊从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因车辆买卖导致的损失改为5509.08元。另查明,2012年11月22日柳江县三都梦想幼儿园派员到随州市提车时,将购车款106500元直接进入樊从斌的银行账户。一审诉讼中的答辩状及授权委托书均系樊从斌的签名,并附有樊从斌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认为,该案的购车款由申请执行人柳江县三都梦想乐园幼儿园直接汇入被执行人(异议人樊从斌)的银行账户中,且在诉讼中异议人的答辩状及授权委托书均系樊从斌的签名,并附有其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这些足以让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