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晖、刘��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晖,刘诺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38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鹏。被执行人许晖。被执行人刘诺然。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晖、刘诺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许晖、刘诺然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因许晖、刘诺然未履行义务,徐州博通汇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晖、刘诺然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未查询到许晖、刘诺然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到登记在许晖名下的机动车辆,查询到登记在刘诺然名下的房产,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房产与车辆,待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许晖、刘诺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