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百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02000-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陈洋,总经理。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04936),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0909室。法定代表人林学荣,总经理。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411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已停止经营;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7层7109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254**号)、1幢7层7110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253**号)、1幢9层9116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254**号)、1幢9层9117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3254**号);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51号1幢-3层如下房屋(规划用途车位):217号、271号、272号、275号、276号、277号、318号、319号、320号(产权证号依次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3625**号、362590号、361728号、362334号、362588号、362589号、362587号、362333号、3625**号),尚未处理完毕;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已全部被他案查封,本院实施轮候查封;本院经查阅工商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有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3034115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光拓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