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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公司与崔瑞林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文,公司职工。崔瑞林,职工,住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崔瑞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瑞林按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供了由河北四合百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对位于河北省康保县永康艺兴苑小区第A7幢6单元601号、A7幢6单元602号、A5幢2单元601号三套商品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65.04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所评估价格接受位于河北省康保县永康艺兴苑小区第A7幢6单元601号、A7幢6单元602号、A5幢2单元601号三套商品房,用于抵顶被执行人崔瑞林所欠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瑞林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康保县永康艺兴苑小区第A7幢6单元601号、A7幢6单元602号、A5幢2单元601号三套商品楼房交付申请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顶被执行人崔瑞林在本案中所欠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款。二、申请执行人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河北省康保县永康艺兴苑小区第A7幢6单元601号、A7幢6单元602号、A5幢2单元601号三套商品楼房的所有权,并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