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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礼秀与易凤明健康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礼秀,易凤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14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曾礼秀。被告易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礼秀诉被告易凤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礼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