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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崇兵与张菊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