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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小玲与陈艳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陈艳芬,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刘小玲与被执行人陈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和利息共计55022元,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