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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三艮与贺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刘三艮,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三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177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贺峰共计给付申请人24.25万元(含案件受理费2530元,且已给付55000元)。下欠18.75万元由被执行人贺峰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5年6月26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于2015年7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13.75万元。执行费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