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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西关中心小学与李文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配,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西关中心小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西关中心小学。住所地:任丘市西关村。法定代表人:段长涛,校长。上诉人李文配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配于2015年6月30日以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文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配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文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