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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015-306武侯正惠诉张玉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闻武审 判 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