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57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联西村。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法定代理人张庆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