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进业、廖坤兰等与李俊光、黄家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业,廖坤兰,李俊光,黄家明,覃文洪,杨海业,杨远海,杨志业,陈振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杨进业,农民。原告廖坤兰,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义洪,农民。被告李俊光,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大业镇新村村六榄*组***号。被告黄家明,农民。第三人覃文洪,农民。第三人杨海业,农民。第三人杨远海,农民。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大谋,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志业,农民,第三人陈振梅,农民。原告廖坤兰、杨进业与李俊光、黄家明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进业、廖坤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业、廖坤兰与被告李俊光、黄家明在庭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业、廖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杨进业、廖坤兰负担。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黄 友人民陪审员 李钊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勇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