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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玮,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萍,该公司副总经理。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解除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华建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签订南京巴士广告合同书,被申请人华建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南京润泉有限公司广告费309750元。案件诉讼费4968元,由华建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一并给付原告。因被申请人华建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南京润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华建公司的财产。经查,华建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均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多次冻结或查封。另查明,华建公司名下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都大厦有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到期预付租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至安徽省马鞍山市承租方处执行到租金80万元。2015年8月14日上午,经涉华建公司执行案件债权人会议商定一致:本案分配金额按执行标的7%比例进行清偿。上述财产被执行完毕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商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彭鸣俊执 行 员  吴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