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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特殊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特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76号罪犯韦特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特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4376.8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韦特殊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韦特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特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0一三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韦特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特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