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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椿源,黄东明,郭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7-3号原告黄椿源,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梁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东明,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郭炜,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两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线索。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为50万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东明、郭炜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2015年8月19日原告黄椿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7-2号裁定,裁定准予原告黄椿源撤回起诉。2015年8月19日原告黄椿源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黄东明、郭炜已被本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黄椿源已申请撤诉,不存在生效判决、调解无法执行的可能,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东明、郭炜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