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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郑刚、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光武西路兵工小区。被告郑刚,男,汉族,1978年3月1l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被告郑立,男,汉族,l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与被告郑刚、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松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