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方俊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俊,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83号原告:李方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后湖村西湖队80-2号。被告:吴兵,男,现年3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吴乡村吴乡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俊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方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方俊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