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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方俊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俊,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83号原告:李方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后湖村西湖队80-2号。被告:吴兵,男,现年3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吴乡村吴乡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俊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方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方俊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