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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823640-X。法定代表人罗思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负责人张铭。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世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棉花坡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收取2932元,由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蹇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