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洪卫与何洪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卫,何洪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何洪卫,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何洪忠,男,4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洪卫与被告何洪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洪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洪卫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