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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与李德胜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李德胜,宁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7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树立,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德胜被申请人宁萍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宁萍萍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支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8月20日起每月为被执行人宁萍萍保留1200元生活费,余款予以扣留,直至扣足55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世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