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33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楚某某,女,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