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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晓娟诉佟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娟,佟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赵晓娟,女,1966年5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李华,男,1965年1月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佟伟,男,1975年11月30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娟诉被告佟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娟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