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水林与孙卫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林,孙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99号申请执行人朱水林。被执行人孙卫龙。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水林与被执行人孙卫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孙卫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水林工程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6年农历三十前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付清,本案就此了结。如有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调解书全额申请执行。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