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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旭与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旭,南阳市向阳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小旭。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英,任园长职务。委托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旭与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旭撤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小旭负担。审 判 长  赵显洲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