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伟鹏与林志斌、张小娟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伟鹏,林志斌,张小娟,黄诗聪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伟鹏,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鹭杰,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斌,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娟,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志斌,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张小娟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诗聪,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科路*号。委托代理人林伯奇,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伟鹏因与被上诉人林志斌、张小娟、黄诗聪确认��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伟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伟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伟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魏伟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聆审判员 洪德琨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